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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经营着一家小型加工厂,多年来经常聘请附近的农民张某等七人为其工作,每月根据每人完成的工作量来发工资,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因为彼此之间比较熟悉,所以姚某既没有与张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帮他们购买社会保险。2014年底,姚某的工厂因为环保不达标被关停,其企业也迁到外地。张某等人自然不能继续在厂里工作了,于是便要求姚某提供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被姚某拒绝后,张某等人向株洲县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今年3月30日,该案在株洲县法院开庭。姚某对张某等七人在其工厂务工的时间和事实都表示认可,对每月的工资双方分岐也不大。庭审过程中,法官告知姚某,购买社会保险就是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法官强调,购买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住房公积金则由企业决定是否为员工购买。
同时法官也告知姚某,购买社会保险并不是加重他的负担,相反是为了减轻他的负担,真的出了什么工伤事故有保险理赔,对双方都是有好处的。通过法官的调解,姚某同意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并提供经济补偿。因为考虑补缴社会保险的各种条件,最后姚某与张某等七人达成协议,由姚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等人每人12000元,包含所有费用。法院也从实际出发依法减免了案件受理费。
承办法官提醒,农民工要增强法律意识,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