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湖南居住超30天不迁户口需办居住登记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娟 编辑:胡芳 2016-04-30 09:50:41
时刻新闻
—分享—

  三湘都市报记者 黄娟 通讯员 颜英华  

  如果你户籍不在湖南省,而打算在湖南省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5月1日起施行。年底前,省公安厅将在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三实”信息集中采集专项行动,通过人口信息登记,全面、准确、动态掌握在我省实际居住人口的底数和状况。

  不按规定登记可处罚款

  根据《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进行居住登记时,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

  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底前集中采集信息

  截至年底,省公安厅将在全省统一部署开展“三实”信息集中采集专项行动。

  “三实”信息采集的范围:“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实有人口”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的所有人员,以及未实际居住但在该行政区域实际从业的所有人员。“实有房屋”是指实际存在的所有用于居住或者单位使用的房屋,包括永久性房屋和临时性房屋。“实有单位”是指以实有房屋为依托的所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

  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及居住基本信息和通信联络方式,就业、就学、生育和社会保障等基本信息,不涉及公民个人的银行账号、资金以及其他个人隐私方面信息。采集人员包括派出所社区民警、辅警以及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警察、辅警应着制服、持警官证,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应当挂牌、持证。

  省公安厅建立了“湖南省实有人口和出租屋自助登记系统”,网址是:http://222.247.33.3:8000/hnczw/login,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网上自主申报,信息核实后可作为实际居住登记证明或居住证办理的居住时限证明。

  监督电话:0731-84738250、84738251。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