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规范公办学校参与民办教育
校中校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红网长沙8月26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沈颢)“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招生新政策,让民办学校一下子炙手可热。
8月25日,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关于长沙市2016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
《通知》首次提出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管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收费
原择校生按老标准收费
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公办高中停招择校生,原招收的择校生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原择校生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
城市小学校服,春、秋季校服每套不超过6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00元;中学校服,春、秋季每套不超过70元,冬季校服每套不超过110元。
学生保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学生或家长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
民办教育收费按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文件执行,放开民办中小学校(不含“公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审批权限,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县级以上教育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杜绝民办学校无序收费。
招生
严禁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择校乱收费。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秩序和收费行为,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任何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乱收费。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