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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借大兵揽客被判赔礼又赔钱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颜家文 罗新祥 编辑:刘飞越 2017-02-23 1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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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讯(记者 颜家文 通讯员 罗新祥)幽默搞笑的语言、张口就来的笑料……作为相声演员出道的大兵,在湖南可谓家喻户晓。昨日,记者从望城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大兵却当了原告,这是怎么回事呢?

  “粉丝”举报 餐馆张贴“大兵喊你呷香锅”

  望城区北津学院附近,余某开了一家香锅店,为了招徕客人,他在餐馆门口和店内挂了几张广告招贴画,用的正是大兵的相片,并配上了“同学们,大兵喊你去呷麻辣香锅”的广告语。不期想,他因此惹上了官司。

  去年,认为肖像权和名誉权遭到侵害的大兵一纸诉状,将余某经营的麻辣香锅店告上了法庭。法庭上,大兵一方提出,2016年5月,他们收到“粉丝”举报,获知余某擅自在餐馆显著位置张贴、放置大兵的肖像,并标有姓名。他们认为余某使用拍摄角度错位、质量不佳、形象不雅的相片作为商业宣传,严重损害了大兵多年来树立的艺术家形象。

  就此,大兵一方诉求,被告立即撤除餐馆内张贴、悬挂的所有印有原告肖像、姓名(艺名)的宣传海报等,并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共计12.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道歉又赔钱

  法庭上,被告辩称,其张贴行为侵权程度并不严重,其经营场所远离市区、人流量不大、消费群体主要是学生,且张贴原告照片只有两个月,在收到原告方律师函后就将照片撤下来了;另外,原告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因张贴照片而获利,原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望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以道歉信形式赔礼道歉,并以在侵权店铺门口及店内两侧墙壁上张贴的形式消除影响,须连续性张贴不少于30日,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主审法官就案说法:原告大兵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是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在未经原告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悬挂、张贴印有大兵肖像及姓名的图片,并配以“同学们,大兵喊你去呷麻辣香锅”的广告语,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大兵推荐、代言或者经营该店铺,从而利用大兵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引导消费者。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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