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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提前60天解释

来源:红网 作者:杨杰妮 编辑:马丽红 2017-09-12 08: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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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长沙9月1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杨杰妮)日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省属公办幼儿园根据“同城同价”原则,实行备案管理,其保教费、住宿费不得高于长沙市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报经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市属、省直管县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同级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通知规定,中、小学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通知明确,民办学校在湖南未出台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收费管理办法前,须遵循9大原则,包括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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