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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执行监督案 长达18年的纠纷获解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刘威成 2017-10-11 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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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岁的张某向民行检察官送上“纷争十八年、圆满得解决”的锦旗,以表达自己的衷心感谢。

  红网时刻10月11日讯(记者 郑涛)10月10日上午,一位头发花白的古稀老人手捧着一面鲜红的锦旗端坐在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的门口,一看到民行检察官便忙不迭地站起来送上锦旗,并连声道谢:“感谢检察官!感谢你们帮我解决了久拖十八年的纷争!”

  老人张某原来是某单位的聘用人员,1999年9月,因不服与原聘用单位的劳动仲裁起诉至区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在2001年3月拿到终审判决,并于2001年4月,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2年2月,在执行过程中,张某与原单位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同年3月7日,张某向区法院书面表示,因其与原单位和解,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区法院当天便对本案口头终结执行,并于11日作出结案通知书。

  2004年上半年,张某以和解协议中养老保险金直接补给个人违法为由,要求原单位履行原生效判决第四项内容即为其到社保部门购买养老保险金,再次要求法院执行,并多次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高度关注。

  2005年5月,区法院恢复该案的执行,并组织双方协商,调解未果后,于6月将本案终结执行。从此,张某踏上了漫漫上访路。2005年8月,区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执行事宜,但最终以张某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其诉求。2016年5月,张某向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民行部门的检察官受理该案后,经过细致阅卷,反复询问,调查核实,最终审查认定,在张某基于其与原单位在执行中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而申请撤销执行时,法院没有对其撤销理由进行合法性审查,就裁定终结执行并结案,在恢复执行后,张某的原单位并未履行完毕原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再次裁定终结执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向永定区法院提出执行监督的检察建议。

  案结事未了,鉴于张某年事已高,常年上访奔波,除了影响社会稳定外,自身也劳民伤财,民行检察官一面做好其思想安抚和释法说理工作,一面积极与法院、人大沟通,争取采纳支持。通过多方努力,张某通过合法途径,在今年彻底解决了自己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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