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16日讯(通讯员 邓赵平 黄如军)11月13日,笔者从娄底市食药监局获悉,该局在开展“护老”行动中,市、县(区)联动,成功查获一起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保健食品案,涉案金额9.3万余元。
7月8日,娄底市食药监局娄星分局执法人员在城区某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一盒标示“国家品健字”字样的上海、安徽某品牌灵芝100%纯天然孢子粉(珍品)保健食品。娄底市食药监局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在掌握大量的证据后,于8月16-18日,联合新化分局前往新化县某公司的直销门店进行检查,依法查获上述假冒保健食品成品69盒、已装瓶尚未装盒的成品1506瓶、1g、2g/包包装尚未装盒的成品14980克,查实已销售130盒。
娄底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标示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协查函,经核查,上述生产企业从未生产过此批号产品。经对嫌疑人进行讯问证实,谢某某于2010年成立该公司,并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和2016年12月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含保健食品生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含保健食品经营)。谢某某从2011年开始在其山林果药基地试种灵芝,重点收集灵芝孢子粉。2016年以来,在和上海、安徽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合同到期后,仍将在基地收获的灵芝孢子粉发往安徽某公司破壁并加工成1克或2克铝铂包装的破壁灵芝孢子粉,自行设计外包装,外包装印上某品牌牌灵芝孢子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225)进行销售。经查实,该局依法认定违法总货值90284元。其中已获违法所得37119元,扣押物品货值53165元。
日前,娄底市食药监局开出了使用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7119元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并处罚款902840元,合计罚没款939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