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19日讯(记者 黎鑫)今天上午,湖南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在长沙召开。会议透露,湖南将于10月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并在年底前完成第一批选任工作。
今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是中国特色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崭新的发展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县(市、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确定人民陪审员人数。
会议介绍,湖南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采取随机抽选、组织推荐、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抽选由县(市、区)司法局会同县级人民法院、公安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抽选;组织推荐即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经本人同意,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推荐。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个人,也可以直接向县(市、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但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的五分之一。
为了确保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公平性,湖南省的选任工作由省司法厅联合省人大法工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组织协调部署。
湖南省司法厅厅长范运田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重大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依法正确履行人民陪审员选任职责。特别是要落实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规定,严格开展人民陪审员资格审查,组织开展好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注重以信息化手段提高选任工作质效。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配合协作,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第一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年底前完成。
本次会议采用电视电话形式召开,在省司法厅设主会场,在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设二、三级分会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的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人民法院、公安局、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在各地分会场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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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来源:红网
作者:黎鑫
编辑:廖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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