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欧阳灏 晏燿如)日前,石门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男子技术生疏驾驶无牌车辆上路,发生事故撞伤他人,且未买保险,被判赔付伤者67944.39元。
2012年4月13日下午,龙某驾驶一辆未注册登记、未缴交强险的无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门县壶瓶山镇一超市前出发。在准备左转弯回石门县东山峰农场时,因龙某驾驶技术生疏,车辆起步时直接冲过公路,将左前方公路边骑自行车的王某撞倒,并冲上超市前的人行道,连续撞损路边商铺及车辆,致使王某受伤和自行车损毁。
事后经石门县交警大队认定,龙某驾驶技术生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遇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时未有效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王某被撞倒受伤后先后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共花费医药费18489.39元。经司法鉴定,王某因交通事故致十级伤残。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欧阳灏 晏燿如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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