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讯(通讯员 朱金平) 刚学会开车,胡某手痒,自己又没车,只要逮住机会就拿朋友的车过过瘾。朋友刘某去长沙进货,正好胡某借了另一朋友熊某的轿车未还,就自告奋勇开车陪同。孰知途中出事,胡某被鼎城区法院判赔受害人罗某经济损失15万元。
2012年4月22日11时许,家住鼎城区的罗某驾驶摩托车沿县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韩公渡镇罗家铺村1组十字路口地段时,遇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沿省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口,两车避让不及,致使轿车正前方撞到两轮摩托车右侧发动机,二车受损,罗某构成三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罗某与胡某均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驾驶技术不熟练,遇交叉路口不减速,遇紧急情况不冷静采取制动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除罗某自己应该承担50%的民事责任之外,胡某应该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扣除某保险公司赔偿的30万元,法院判决胡某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5万元。
来源:常德晚报
作者:朱金平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