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臧华民)因无力偿还熊某的欠款,王某遂起坏心与熊某合伙诈骗他人财物,致两人身陷囹圄,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汉寿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熊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因无力偿还熊某欠款,便提议骗取曾与自己有过煤生意往来的新化县人廖某一车煤,以抵偿欠款,熊某表示同意。于是,王某便给受害人廖某打电话,要廖送一车煤至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后王某与熊某一同到汉寿县聂家桥乡做煤生意的陈某家,说有一车煤要卖,双方约定单价为600元/吨。2012年8月28日凌晨2时许,廖某及司机周某将煤送至谢家铺高速出口,王、熊便邀陈同去看煤验货。见面后,王某谎称熊某是要煤的老板,陈某为验煤的师傅,陈某验完煤认为质量可以,便过磅并将煤拖至陈家卸货。卸货过程中,王某要求熊某找陈某结账,陈某便付给了熊某10000元煤款,另4000元暂未支付。王某分得煤款8000元,熊某分得煤款2000元。钱到手后,王某称刘老板即熊某家在汉寿县城,要到县城才有钱。于是王某、熊某、廖某、司机周某4人开车来到汉寿县城。在汉寿县花木兰市场,熊某假称回家取钱,趁机坐车回到了谢家铺,王某则借口下车买烟快速跑了。廖某没追上王某,打熊某电话不通,开车回到卸煤的地方,才知道被骗。廖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鉴定,该车煤价值15600元。
事发后,熊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退赔了诈骗所得2000元,而王某则一直在逃,后王某在某酒店开房时,被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主动邀集熊某,积极联系被害人,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发后已退赔所得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常德日报
作者:臧华民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