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31日讯 男青年为泄愤,半个月内接连捅伤4个孩子,致1死3伤,被判处死刑;在学校大扫除,浏阳13岁女生从2楼摔下,获赔17万多元……今天上午,湖南省高院在“六一”来临之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法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兰介绍,过去5年里,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000多件,判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1.1万人,共审结民事权益保护案件1万多件,涉及未成年人1.2万多人。此外,全省共有13个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针对近期频繁出现的未成年人被侵害问题,湖南省高院表示,将从重、从快处理。对于女童、留守儿童受伤害情况,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王建林认为,女童受侵害现象关键在于家庭教育和学校制度,更重要的是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一
重判侵害未成年人案
2010年2月19日,邵阳农民黄懂在邵东县一家网吧上网时与3名男青年发生争吵斗殴,为泄愤将一台小轿车打烂,被邵东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出狱后,他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在县城四处寻找同他打过架的3个人,意欲报复。此后,他看到跟这三人长得像的人,就拔刀相向,同年10月24日到11月6日,邵阳县城里4名孩子先后倒在他的刀下,1死3伤。他们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10岁。
邵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我省各级法院在刑事司法工作中贯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原则,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坚持最低限度地容忍、最高限度地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
案例二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2012年11月6日,常宁市某中学学生董某某因琐事欲报复同校学生刘某某,纠集同学关某某等多人准备在学校门口拦截刘某某。刘某某得知后,喊王某等人护送其回家。在王某等人返回途中,董某某、关某某等人将王某等人拦住。关某某先用钢管扑打王某,被王某挡住。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关某某捅去,但未捅中。王某走了约10米远后,朝关某某喊道:“有本事你来打呀!”关某某遂持钢管追打王某。王某躲闪后,用弹簧刀朝关某某胸腹部捅去,将关某某捅伤致死。
衡阳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
【点评】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省首例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案件。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之规定,在法定代理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的替代出庭,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程序上确保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
案例三
庭前调查会议引导未成年人
被告人程某、李某、冯某、樊某、张某均为未成年人,长沙市某学校中专学生。戴某,1996年生,长沙市某工厂保安。唐某,1995年生,职高肄业,无业。
2012年2月20日,冯某、张某将同校学生余某、邓某约出,由樊某和无业人员唐某对余某、邓某实施强行搜身和暴力殴打,威逼余某交出其iphone4S手机,后余某趁其不备逃脱。2012年3月1日,程某再次将余某带出。由戴某、李某对余某实施强行搜身和言语恐吓。威逼余某交出手机未果。便殴打余某达数分钟,并强行抢走余某身上现金。2012年1月5日,程某伙同吴某驾驶摩托车,趁被害人左某不备,抢走女式挎包一个。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并处罚金。
【点评】 这是我省人民法院第一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会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情况,听取意见。该案件通过庭前审查会议,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深刻剖析自身的思想、性格问题,最终促成了谅解协议的达成。■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杜洋 通讯员 文闻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虢灿 杜洋 文闻
编辑:康晓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