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购达人们注意啦,冲动购物7日退货不再是特权!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首次迎来大修。5月31日,修正案草案意见征集刚结束,消费者们就开始翘首以待。
其中,远程购物将被赋予“后悔权”,买汽车、电脑、冰箱等耐用商品出现问题,拟由经营者举证“自证清白”等条款备受关注;同时,当年被认为最“给力”的“双倍赔偿”条款极有可能加码到三倍赔偿。
■记者 杨田风 实习生 鄢然
【亮点一】
网购将有“反悔权”
市民遭遇
看到标价便宜,家住观沙岭的长沙市民陈女士忍不住网购了一件30多元的“原单”连衣裙,可收货后却发现款式老旧、做工粗糙,跟网店图片相差甚远。当她要求退货时,网店客服称必须证明有质量问题才能退货,否则只能换款式,来回运费还得自付。不想再花更多冤枉钱的陈女士只好自认倒霉。
草案新规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现行消法
没有相关规定。但网络、电视、电话购物通常有7天的冷静期或反悔期,这一规定符合国际立法惯例。
点评:当当网市场部高级经理于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执行经验来看,如果法规不对品类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很难执行,因为网站经营的品类非常多,每一种商品的横向维度都不同,可能会纵容某些不良消费者发生试用产品的恶意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交易秩序。
知名IT法律专家赵占领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同时也应对退货的标准加以限定,尽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就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一名不愿署名的业内人士甚至指出,如果没有具体后续细则出台,这一法规并无多大意义,反而让人感觉滞后,“画蛇添足”。
【亮点二】
“假一赔三”500元起赔
市民遭遇
长沙市民何远在宝南街花98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没几天发现机身有问题到售后去咨询,被告知为水货。随后经协商,经营商户同意为其退货,并追加赔偿980元。
草案新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同时,赔偿金额将设最低限额500元。
现行消法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点评:省消协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现行规定中,有欺诈行为“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有些商品价值很低,就算加倍赔偿也不足以震慑违法者。草案将调整为三倍赔偿,同时新增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必须赔偿500元。“比如在超市买到一瓶过期饮料,也可获500元赔偿”,这不仅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不过,有律师指出即使实现“假一赔三”也远远不够,国际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惩罚性赔偿往往是数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参考国际司法实践,惩罚性赔偿也应当是上不封顶。
【亮点三】
“三包”不再仅限7天
市民遭遇
今年2月6日,株洲消费者杨辉买了一个MP4,半个月以后发现不出声了。“我用的时候很小心,没有摔过,也没有进水,不是人为破坏,但卖家说产品已经过了7天,不管修。”他查找相关法律,没有发现对商品“三包”期限的明确规定。
草案新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起7日内退货。
现行消法
没有规定“三包”的天数。
点评: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指出,法律上规定“三包”的具体天数,将维护商家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放在了天平两端;但对于退货的条件、程序、运费、责任豁免等内容也应尽快出台配套规定,以便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省消协人员则表示,“商品三包不再仅限7天”写入草案,是对消费者最实惠的一项。
【亮点四】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市民遭遇
2012年9月21日,王先生购买了一台冰箱,使用3天后发现制冷效果不好,随后向卖家反映要求更换。卖家在派出2名维修人员检测后,同意更换,但要求王先生自己负责运费。在咨询过相关人士后,他觉得投诉成本太高而决定保持沉默。
草案新规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现行消法
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投诉,由消费者举证。
点评:今后大宗商品质量维权更容易了。李志员表示,以前如果商品有质量缺陷或服务有问题,得由消费者举证,不仅成本高,且因为不专业操作起来特别困难,举证主体倒置后,强化了经营者的责任,可倒逼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品质,“不过,六个月的时间规定得过短。”
【亮点五】
公益诉讼,消协出面
市民遭遇
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尽管三鹿奶粉已经破产,可各地的受害孩子和家长受困于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为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于2011年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
草案新规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消法
并未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的职能和权利。
点评:今后,消费者再遇到类似“三鹿奶粉”等受害面大、问题严重的群体事件,不用自己打官司,而是将侵权事实与证据提供给消协,由消协代表消费者们打官司,这将有效解决消费者“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维权成本过高的老大难问题。
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3279个,县以下还设有消费者协会分会和消费者协会联络站等37万个左右。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杨田风 鄢然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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