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3日凌晨零时许,何某在株洲县仙井乡的自己家中吸食了冰毒和麻古后,又来到株洲市芦淞区袁某家吸食冰毒、麻古和大麻。吸完毒品后,何某就产生了幻觉,他感觉身边的袁某等人想害他,于早上五时许赶紧离开了袁某家,在经过五里墩乡政府旁边的一间宿舍时,何某窜至宿舍内盗窃了一件331厂工作服、一辆女式自行车和一把菜刀,伪装自己方便逃跑及防身。何某跑到乡政府另一边的某厂门口时,向在该厂当门卫的朋友刘某求救,说有人要追杀他,欲借刘某手机报警,刘某便将手机借给何某,何某又觉得刘某想害他,突然用偷来的菜刀将刘某砍了两刀。何某转身逃跑时被刘某等人当场抓住,被随即赶来的公安民警带走。经鉴定,刘某的伤情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何某积极赔偿了刘某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总计31000元,并取得了刘某的谅解。法院经审理,接受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何某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常青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