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记者近日获悉,《湖南省农村公路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正在湖南人大网征求意见。根据此草案,县道、乡道建设按照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标准要求的县道、乡道,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公路。
根据草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后一年,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安全检查。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隧道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影响通行安全或者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修复措施;在修复之前,应当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根据此草案,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村道上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从事危及村道安全的作业的;损坏、擅自移动、涂改村道上公路附属设施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车辆在村道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修改意见,可在7月5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为0731-85309460(传真),电子邮箱是497988315@qq.com。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