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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已报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何冰 2013-07-06 00: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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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关注的犯罪嫌疑人张健(原湖南省检察院干部)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已于2013年7月3日由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报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案于2013年4月20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立案侦查;4月21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对犯罪嫌疑人张健刑事拘留;4月28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五条之规定,以张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5月3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张健批准逮捕,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当日对张健执行逮捕;7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对该案侦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以张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向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7月3日,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将该案报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正在依法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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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三百六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来源: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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