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1日讯(通讯员 曾妍 李思文 记者 张斌 实习生 杨燕飞)8月1日起,我省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施行。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该司法解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张斌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