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午,长沙市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教育中心,一名流浪未成年人在办理移交登记手续。 王志伟 摄
记者 岳冠文
流浪乞讨人员患病怎么办?如果自愿放弃救助,能不能离开救助管理站?对不愿入站的,又能给予什么样的帮助?……昨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确保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人性化的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据介绍,本《通知》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应无偿救助
《通知》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自愿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经核实确属救助对象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无偿救助。没有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如果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开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通知》明确“首接负责原则”: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首接人员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致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得拒绝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
发现了流浪乞讨人员怎么办?市民发现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公安110等求助电话,或护送、引导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通知》要求,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要强化安全防范和安保检查,确保站内安全,对受助人员违反站内管理规定的行为,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有责任及时制止。积极做好受助人员的返乡护送及安置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患病对象进行身份甄别和确认;对因年龄、智力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救助机构应当先行救助;对公安、城管执法和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市民引导、护送来救助管理站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先予以接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由长沙市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负责接收安置。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岳冠文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