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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10月1日起阻碍稽察特派员履职可对责任人撤职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岳冠文 编辑:刘飞越 2013-08-28 0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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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岳冠文)长沙市将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拒绝、阻碍稽察的责任人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昨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获悉,《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特派员跟踪监测建设项目

  长沙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稽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审核、上报和下达稽察报告;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工作;研究制订稽察工作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稽察特派员履行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责。

  拒绝稽察可给予纪律处分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拖延、拒绝、隐匿、伪报。

  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根据情节可发出整改通知书和处罚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部门和区县(市)同类新项目的审批;建议有关部门收缴违规资金,拍卖违规购置的高档消费品和其他物品。

  被稽察单位有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有妨碍稽察特派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由市发改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稽察特派员做什么?

  ●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检查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工条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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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属于重大建设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和省、市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的重点项目,使用中央和省、市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策性专项建设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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