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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规范“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驰 乔伊蕾 郑亚邦 张贵忠 编辑:杨洁 2013-10-09 08: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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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就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明确,全省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12类事项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土地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

  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重要政策,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等;

  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和处置等;

  职责范围内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以及年度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原则,以及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等;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当包括会前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3个主要阶段。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省委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巡视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记者 刘驰 乔伊蕾 通讯员 郑亚邦 张贵忠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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