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丛笑)在经济普查过程中,企业和个人不必担心露“富”,相关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经普人员要对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记者了解到,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企业拒绝或者提供不真实的资料,将根据《统计法》第41条规定给予处罚,这个处罚包括警告、通告和罚款,罚款最高数额可达20万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丛笑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