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云良点评消法20年
“消法是对消费者倾斜式保护”
◆本报记者 刘敏婕
在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学家陈云良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不仅与老百姓衣食住行息息相关,更是一部促进市场经济规范运行、普及法治精神的法律。
10年前,他撰文《请王海出山——致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支持“知假买假”。2014年初,他从新闻报道中发现自己的建议已被部分采纳,尽管支持“知假买假”目前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但他仍然为此欣喜,“部分正义也是正义”。
“新消法对消费者权益有了更细致的保护,与发达国家相比并不逊色。”陈云良对湘声报记者说,“中国的法律条文往往都是很好的,关键问题在于执行。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消费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知假买假”有利于遏制假冒伪劣
湘声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本质是什么?与其他法律有何区别?
陈云良: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最早提出“消费者”这一概念。1962年3月15日,他在美国国会发表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等4大消费者基本权利。后来尼克松又提出了消费者索赔的权利。1968年,日本通过《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成为最早针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国家。
任何一部法律的本质都是保护公民权利,只是保护角度各异,而消法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式保护。从民事角度来看,消费者和商家是平等的,应当平等对待。但在流通领域,消费者和商家往往信息不对称,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尤其明显,因此消法向消费者倾斜,只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责任和经营者的权利。
湘声报:20年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大的进步是什么?
陈云良:毫无疑问是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制度上不断完善,使消费者享受到更多权利。
我国一直在探讨最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产品质量法》已经修改多次,新消法即将实施,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对消费者权益负有责任,包括工商、质监、农业、卫生等,组成了一个保护体系。为了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质监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前各部门分工不够清晰,现在分工更加清楚。
此外,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比20年前大为增强,大多数消费者自己和商家沟通协调,维护自身的权益。
湘声报:这20年来,你认为最有代表性的消费维权事件是什么?
陈云良:当然是王海打假事件,我本人当时曾以撰文的形式积极参与其中。王海成为职业打假人之后,在全国掀起打假风暴,假货一时间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当时全国掀起“百城万店无假货”行动,长沙还邀请王海等一批人前来打假。听说王海要来,很多商家纷纷换货应对。
湘声报: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一直有争议,你如何评价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
陈云良:各界对于职业打假人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上。原消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包括民法学家梁慧星在内的许多专家学者认为,“知假买假”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获利,因而不能算消费者,他们甚至认为打假是政府而不是消费者的责任。在这种舆论影响下,法院逐渐开始不再支持“知假买假”。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为什么政府这么重视质量安全,但形势依然严峻?这种状况的形成追根究底是体制原因,缺乏对公权力的约束。
我经常用一个比喻,啄木鸟吃虫是为了给树看病吗?不是,它是为了填饱肚子,但它能起到给树看病的作用,职业打假人也能起到这种效果。
新消法对垄断行业作用有限
湘声报:消法在20年实践中遇到了哪些问题?
陈云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年来产生了新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是消法制订时没有出现也难以想象的,最典型的如手机、汽车的普遍使用和网络购物的渐成风潮。
此外,服务领域也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比如,以前人们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储蓄,现在百姓经常涉及的还有银行理财、保险、证券等。近年来,不断有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呼吁修改消法,这是大势所趋。
湘声报:在一些垄断行业面前,消费者维权往往较为被动,新消法对于这些领域的消费维权是否更加有力?
陈云良:新消法加大保护力度的是网购、汽车、电脑等竞争相对充分的行业,但对遭诟病已久的电信、银行、水电等领域则缺乏明确规定。
垄断行业的傲慢往往通过霸王条款体现出来,这背后是巨大的行业和部门利益。这些霸王条款不是消法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国企改革和《反垄断法》来解决。近年来,政府已经意识到垄断只能带来一时的繁荣,而不利于市场长远发展,因此加大了限制、反对垄断的力度,只是仍然有待继续加强。
让中国消费者享有同等消费尊严
湘声报:新消法还存在哪些值得改进之处?其他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何值得借鉴之处?
陈云良:新消法基本上覆盖到了社会各个角落,只是一些规定较为宽泛,可能执行起来有难度,仍须细化。最令我遗憾的则是“知假买假”没有明确写进新消法予以保护。
与发达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相比,新消法并不逊色,1993年制定的消法在当时也是世界领先的。中国的法律条文通常都是很好的,关键问题在于执行。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环境,消费者权益往往难以得到真正保护。
湘声报:包括苹果、大众在内的一些国际品牌,都曾被揭露在售后服务上对中国消费者区别对待,新消法对这种行为有无约束性?
陈云良: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由于这些公司有意对中国消费者区别对待,二是中国法律缺乏相应规定和要求,“符合中国法律”便成了企业脱身的理由。这一点正在逐渐加以完善,比如我们以前没有召回制度,新消法增加了“经营者在生产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时,要采取包括主动召回等方面的措施”,对缺陷召回给予进一步明确。
必须指出的是,政府态度和政策依据是决定这些企业如何面对中国消费者的关键。2010年初的丰田“召回门”事件中,美国政府态度强硬,丰田总裁丰田章男到美国接受议员质询,他们为美国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远远超出中国消费者。政府应该切实维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让我们享有和外国消费者同等的消费尊严。
来源:湘声报
作者:刘敏婕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