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市桥梁上垂钓及在隧道内明火作业
●桥梁下的陆域空间可作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
本报3月26日讯(记者 刘文韬)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该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加强对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的完好、畅通。
据了解,长沙市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了《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对加强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桥梁安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同时,随着城市隧道的增加及其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如何加强城市隧道安全管理也成为亟待规范的问题。对此,今年2月召开的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沙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并按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该条例完善了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使用管理的规定及法律责任,明确超过城市桥梁、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城市桥梁、隧道通行,运载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车辆,不得在水底隧道内通行。同时,禁止在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擅自修建建筑物或者占用、挖掘桥面和隧道路面;禁止在城市桥梁上垂钓;禁止违规在城市隧道内明火作业;禁止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以及捕鱼、泊船等行为。
该条例还明确,城市桥梁下的陆域空间除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外,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使用的,该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对桥体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