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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长沙路桥费征收 路桥费能否提前取消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储文静 赵颖慧 谢功梅 编辑:王娉娉 2014-04-02 08: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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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路桥费。资料图

  相关链接:长沙路桥费能否提前取消

  红网长沙4月2日讯(滚动新闻记者 储文静 赵颖慧 谢功梅)每年4月1日都是长沙路桥通行费年票征收的一个节点。按规定,4月1日前未缴费的车主,不仅将被按日收取滞纳金,还有可能在路上被稽查人员拦下现场追缴所欠费用。事实上,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自2009年路桥通行费与年检不再挂钩后,很大部分车主已不再主动缴费,造成了有的人交、有的人不交的混乱局面。2012年起,《行政强制法》施行,在此背景下,长沙路桥费征收是否合法?是否合理?有没有可能进行调整?

  4月1日刚过,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曙即准备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以及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分别提交一份《审查规章申请书》。申请书称:目前长沙市路桥费的征收依据是2005年长沙市政府发布的第93号政府令《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路桥费征收办法》),由于后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路桥费征收办法》的相关条款与上位法相冲突,导致征收机构的稽查权缺乏合法的法律权源。该办法的滞纳金征收标准更是明显违反法律限制的限制性规定。所以王曙提请相关部门依法审查《路桥费征收办法》的合法性。

  滞纳金规定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

  “《路桥费征收办法》中有对于滞纳金的规定,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这个滞纳金标准极易超过规定的本金数额,这明显有违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法》。”王曙说。

  《路桥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一)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二)使用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借用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出借车辆通行费缴讫证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规定缴纳应按次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收费站(点)的,可以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5至10倍的罚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征收机构实施。

  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路桥征费处是否有权对欠费车辆进行稽查?

  根据长沙市住建委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通知,4月1日以前未办理缴费手续的,长沙市住建委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将对欠费车辆进行稽查,采取现场追缴或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处理。而王曙认为,该单位没有权力上路对欠费车辆进行稽查,更不得上路随便对车辆实施暂时性控制。

  “稽查权非法定机构依法定程序不得行使。”王曙说,《路桥费征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以在收费站(点)和经批准的稽查点对机动车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稽查。按照该规定,征收机构的稽查权来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而法律却没有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上路稽查。

  “委托人尚且没有的权力,受托人更加不可能享有。”王曙认为,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履行义务。

  [背景]逾期未缴费将征收滞纳金

  2005年6月21日,长沙市政府正式发布第93号政府令《路桥费征收办法》,明确在长沙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以及在长沙市以外登记上牌并长期(三个月以上)在长沙市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在长沙市以外登记上牌并进入长沙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辆,应当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经常进入市区的,可以选择按年一次性缴纳车辆通行费或者按次缴纳车辆通行费。

  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通知表示,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年票的正常缴费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相关规定征收滞纳金。  

  [链接]

  高速收费站已停止代收路桥通行费两年多

  本报长沙讯 3月31日,记者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了解到,从2012年1月1日起,长沙进城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已停止代收对外籍过境车辆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次票。

  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开征后,经省政府批准曾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对从高速公路进城的外籍车辆代收路桥通行费的次票,小车10元/次,大车20元/次,代收政策一直持到2011年底。

  “但从2012年1月1日起,长沙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对外籍过境车辆就停止代收路桥通行费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相关人士介绍,当时交通运输部开展了对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要求高速公路收费站不能代收除高速公路通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所以长沙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停止了对外籍过境车辆路桥通行费的代收。 

  [新闻回放]

  省法制办2006年审查:长沙市城市路桥收费合法

  这些年长沙市民对长沙市城市路桥收费的合法性进行了多次质疑。早在2006年5月29日,省政府法制办“湘政法函[2006]7号”文件对长沙市政府《路桥费征收办法》有关规定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回复。

  省法制办指出,《路桥费征收办法》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较大市政府规章。《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路桥费征收办法》基本符合《条例》的规定,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亦已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沙市城区湘江一桥等4个大桥收费站外移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路桥费征收办法》第十四条设定的罚款,尚未超出规章设定罚款的法定限额标准。

  但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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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储文静 赵颖慧 谢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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