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石月)长沙将对开发园区内的低效用地进行核查,并建立目录进行统一监控和处置。记者昨日从长沙市政府获悉,《长沙市开发园区低效用地再开发管理办法》将自2014年5月16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低效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进行开发建设,或虽按约定条件开发建设,但比照相关政策规定,土地利用现状仍有调整盘活和提升利用空间的土地。如项目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已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建设工程投资额已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开发建设未完全完工,且未经原用地批准机关批准已停止开发建设1年以上(含1年)的单位用地,即属于低效用地。
按照该办法,将由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其实际管辖范围内低效用地的申报排查。市、区县(市)国土部门应对已开展调查的用地作出是否存在低效利用的结论,并出具认定意见。
凡被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市、区县(市)国土部门应以开发园区为单元建立低效用地登记台账,纳入低效用地监控目录,实施统一监控。
对于开发未完成、开发不达标类型的土地,市、区县(市)国土部门、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将签订三方协议,要求在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整改。否则将追缴违约金、追究违约责任。
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合作等方式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共同开发。而无法独立完成或继续开发又无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可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低效用地被依法收回或收购储备后,原则上仍只能用于开发园区安排新引进的工业项目。在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凡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按照《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处置。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石月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