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协委员质疑校车管理 市政府法制办认定“红头文件”不合规

来源: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作者:陈彬 编辑:杨洁 2014-05-12 16:13:38
时刻新闻
—分享—

  ◆本报记者 陈彬

  2013年6月,岳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做好我市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全市所有校车均纳入公司化管理,包括中心城区幼儿园的园车。此举遭到原来已经自备园车的幼儿园园主的抵制。为此,湘声报率先披露了这一事件。(见本报3月29日5版《岳阳校车公司化管理之争》)

  今年3月,岳阳市政协常委王志龙得知此事后,通过深入调查,认为《通知》中的一些重要条款明显违法,遂写了一份《校车管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社情民意信息,由市政协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之后,王志龙以公民身份向岳阳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对《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近日,岳阳市法制办回复称,《通知》与有关规定不符,建议岳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执行《通知》,并自行纠正。
  
  委员质疑校车办文件
  
  根据《通知》要求,幼儿园被迫将自备的校车过户,将车辆行驶证的所有者名字改为校车公司,并签订管理协议,上缴管理费和风险押金,否则不能通过年检,相关部门不会发放校车准运证和校车专用标识标牌,财政的有关补贴也不能享受。

  之后,多名幼儿园园主向王志龙反映情况。经过广泛调查,并查阅《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后,王志龙写下《校车管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社情民意信息。王志龙认为,这份红头文件中关于校车配备与服务提供的内容与国务院2012年4月公布施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违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明文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这说明所有校车均纳入公司化管理并非法定要求,也客观上剥夺了幼儿园可以配备校车的自主权。只要各幼儿园配备的校车和聘请的校车驾驶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就要给予行政许可。在校车管理上强制性“拉郎配”的做法于法无据,既违反了法律法规,又侵犯了幼儿园的合法权益。

  此外,王志龙还质疑,校车的购买人是各幼儿园,但通过二手车市场虚假交易后户主却变成了校车公司,而实际所有者和运营者仍是幼儿园。这种有关部门主导的车辆虚假过户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幼儿园和校车公司谁为责任主体不明确,相互推萎之下势必引发民事纠纷。

  之后,王志龙与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安丽娣律师以公民身份向岳阳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对《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王志龙称,“有些园主,一看到是政府红头文件就被吓住了,签订了协议。他们不知道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有可能是不合法的,作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制部门申请合法性审查。”

  法制办回应称文件不合规
  
  4月25日,岳阳市法制办对王志龙等人的申请进行了回复。回复称,《通知》存在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岳阳市法制办认为,《通知》应为规范性文件,岳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市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具备制发规范性文件的主体资格。除此之外,该文件未经市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公布,不能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市政府法制办建议,岳阳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停止执行《通知》并自行纠正,而且需在20日内向市法制办书面报告纠正结果。

来源:湘声报-湖南政协新闻网

作者:陈彬

编辑:杨洁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