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周双
本报记者 胡宇芬 通讯员 何爱文 金文锋
零的突破
“(2013)岳知调确字第00001号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不能跳过的一页。这个“岳”字,指的就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个承担了全国独家试点重任的基层法院。
“这份裁定书,实现了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零的突破,可以说,是用最快的速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固化。如果违约,法院将强制执行。”该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柳晓寒说。试点启动1年来,已办理同类司法确认案件5起,目前看来,协议执行情况不错,还没有接到当事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两种选择
在我国,一旦发生专利纠纷,当事人有两种选择: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由于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技术依附性和时效性,与司法保护相比,专利行政保护具有明显的优势,如保护程序相对简单,专业技术资源充分,行政执法体系较完整,权利人可就近、就地及时开展维权,时间和经济成本都小。
“但是,由于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遇到违约容易成为一纸空文。不仅当事人赔了时间又赔钱,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也做了无用功。”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组长李雪山说,如果当事人此时再向法院起诉,法院还得从头开始审理。
“专利纠纷诉讼,一般没有半年时间解决不了。”柳晓寒告诉记者,专利纠纷案件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法院起诉。
合力推动
如何改变困局?在省人大与省高院、省知识产权局的合力推动下,实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成为改革的突破口。
要打通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连接线,首先要从立法上做准备。2009年,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南大学开展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研究。根据我省实际,课题组不仅进行了理论上的探索,而且对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之间的对接也进行了制度上的具体设计。项目研究成果得到了省人大、省高院等相关部门的认同。
2010年,省人大全面启动了《湖南省专利条例》的修订工作。2011年11月该条例获得通过。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必要,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意味着,我省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
成效初显
在省高院的推动下,试点的担子落在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和岳麓区法院分别出台了工作规范,对能够申请司法确认的专利纠纷类型、程序、审查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审查时限规定:知识产权庭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分管法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而且,明确了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
“由于各自执行的法律文件不同,司法保护对程序和实体的要求比行政保护严格。如果申请司法确认,就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来进行行政调解,对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来说都有个适应过程。像外地当事人至少要来长沙两趟配合立案和调查。”省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处长许秋平向记者分析具体操作的难点。
“我们共接到了10多件司法确认申请,审查后发现只有5件符合条件。记得试点刚开始时,有的案卷来回沟通修改,前后看了4次才过关。”柳晓寒回忆说。
去年7月24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下达了全国首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这起案件从当事人向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到最终完成司法确认,只经历了2个来月。在该局的调解下,长沙某电子科技公司停止销售并销毁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并向广州某电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经双方当事人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自愿申请、承诺,法院依法立案、调查,最终完成确认。这份协议也就具有了司法判决书的效力。
下一步,如何更好地推进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许秋平表示,一方面多宣传,提高当事人开展司法确认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指导市州和县市区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力争在调解阶段完成相关的司法确认文件准备工作,让对接的路更快捷,更通畅。
■意见摘要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长沙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摘自《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专家评说
着力破解专利维权困局
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刘跃红
专利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对专利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专利维权一直存在成本高、赔偿低、时间长、效果差等困境。行政调解是现阶段民众解决专利纠纷最主要的方法。湖南力求从专利权人最期盼的领域有所突破,设立了专利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体现了政府民主管理与民众自主行使权利相结合的现代行政精神,彰显政府行政服务的理念。
201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启动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工作。通过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它既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专业性、效率性的优势,又充分发挥司法权威性的优势,有效地解决了专利案件诉讼程序冗长、成本高、效果差的问题,开辟了一条专利保护的新途径。
目前,省知识产权局正根据司法确认工作的要求,积极完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相关工作机制,规范全省知识产权局系统专利纠纷调解程序,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确认的无缝对接,努力实现在人民法院“一次立案,一次完成确认”。积极探索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着力破解影响专利保护和我省科技经济发展的难题,让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合法专利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全力构筑经济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相关链接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范围,是《专利法》第六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具体包括:
1,专利侵权中损失赔偿纠纷;
2,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3,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4,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5,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6,其他专利纠纷。
申请司法确认的主体,为在专利纠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胡宇芬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