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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天起减刑假释案一律向社会公示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广军 编辑:刘飞越 2014-06-01 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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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从今天起施行,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专家称,此举是为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住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在今年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就已经向社会承诺,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

  记者昨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频道上,已经发现一批涉及减刑假释的刑事裁定书。记者看到,网上公示的信息非常醒目,罪犯姓名、原判刑罚、历次减刑情况、减刑或假释依据、执行机关报请建议等一一在列。而早在2012年9月,长沙市中院就曾经对一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多年来,市中院假释听证率100%,对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和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减刑案件均实施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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