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8日讯(通讯员 晏耀如 记者 何淼玲)未经债权人授权,债务人将钱还给债权人家庭成员的行为无效。记者今天从石门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最近依法确认被告王文成擅自将钱还给原告覃业彦儿媳的行为无效,判决王文成偿还覃业彦借款20000元及利息。
覃业彦与王文成系儿女亲家关系。王文成因买地皮建房缺少资金,于2008年1月向覃业彦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每万元的利息为每年1000元。2011年,王文成擅自将借款本息还给了覃业彦儿媳,亦即自己的女儿王晓红。此后,覃业彦向王文成催收,王文成却以该款系覃业彦家庭共同财产,其儿媳王晓红系其家庭成员,有权收取还款为理由,主张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拒绝给付。覃业彦向石门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追加王晓红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对财产所有权是家庭成员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是为家庭成员共同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还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取得来认定。本案中,王文成及第三人王晓红无证据证明覃业彦的出借款项系家庭共同财产,故应认定该借款属于覃业彦的个人合法财产。王晓红只有在覃业彦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才能代为收取还款,而本案中,王晓红并无覃业彦的授权,因此无权代为收取王文成的还款,故覃业彦与王文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遂判决王文成偿还覃业彦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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