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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心这十种形式“霸王条款”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李金 编辑:刘飞越 2014-06-20 0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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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李金) 在日常消费中,市民常常遭遇商家各种“霸王”条款的侵害,尤其是银行业与电信业。昨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银行业、电信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座谈会在长沙召开。

  记者从会议上获悉,截至2013年底,全省企业374237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785家,只占0.48%,占比不到一成。那么,哪些是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呢?对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专项治理方案中说明,凡是合同中存在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都属于“霸王条款”。

  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十种: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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