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定居村里56年的村民在村组收益分配中仍被视为外来户,“村民自治”成了其“挡箭牌”——
“村民自治”涉嫌违法谁来管
本报记者 欧金玉
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化进程中重要的一环,有着非同寻常的地位和作用。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也存在着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近年来,城镇化使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在兑现土地收益款的过程中,一些农村村组在巨大利益面前,以“村民自治”为“挡箭牌”,侵犯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害者依法维权艰难。
定居村里56年
还被当成外来户
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居民何清向本报投诉说:他定居长沙56年了还被村里当成外来户。何的爷爷祖籍是湘潭市,1957年将家落户到长沙县大托乡新路大队(村)唐家塆生产队(组),1963年迁往该大队沈霞山生产队(现改为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新路村沈霞山组),在该村已居住56年了,已是三代人的家庭。1982年包产到户,他们家就分了3亩多的责任田。
不料,2007年,沈霞山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组里将政府给予的征地补偿款按每人52000元的标准分配给了本组村民,但不分给他家,理由是他家是外来户,不享受分配资格。后来,他家到法院打了一年多官司,才赢得土地补偿费用共计208000元。本以为通过此次官司,他家就能享受平等的村民待遇,没想到今年6月组上土地又被征收,共有土地补偿费用108万元,该组村民平均可得8700元。可组里村民受利益驱使,又不同意分配给他家。他们找了村委会,找了街道办事处,但组里就是不改。
就何清的投诉,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一名姓曾的负责人,他说,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沈霞山组的征地分配方案是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决定的,街道不能干预村民自治,只能调解。经过街道、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其实,何清一家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问题,在之前的官司中已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肯定。这次村组还将他家视为外来户,明显是违法行为,何清想不通,政府为何不能责令村组改正违法行为,而以“不能干预村民自治”来搪塞呢?难道他必须无休止地打官司吗?
村组侵害部分村民
合法权益现象经常发生
长沙何清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昭山乡团山村石基组女村民张运芝也向本报反映,自己抗争20多年,仍没有为儿女争取到应享受的村民待遇。1987年,张与城镇户籍的李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根据当时国家相关政策,张和儿女属农村户口,不能随其父亲迁入城镇,故母子3人的户口一直落在岳塘区昭山乡石基组。1991年,村里根据政策进行承包土地微调时,张本人的土地按实给予了分配,但其儿女的土地一直未解决。
2011年7月16日,经过张的多番努力,组里99%的村民签名同意分田给张的儿女,但此协议还是未落实。2014年,组里又面临土地征收问题,在巨大利益面前,许多村民开始不同意履行之前达成的协议分田给张的儿女,更不同意张的儿女参与分配此次征地款。今年6月24日,乡、村组织全组村民开协调会,只有8户村民还同意原分田协议。对此,乡政府领导答复说:村民同意未过半,分田的事政府无能为力,建议申请法院诉讼解决。张到易家湾法庭起诉,工作人员明确回复,这样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建议其找所在政府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纠纷办公室仲裁。
类似的投诉近年来经常发生,最常见的是男方入籍到女方所在村组居住,长期不能享受正常的村民待遇。还有超生小孩虽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并上了户,却不能享受正常的村民待遇等等。
“村民自治”必须遵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认为,农村集体收益属于该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每一位集体成员都平等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该权利不受任何干涉,不能通过村民集体表决、投票等方式决定其有无。但在实际生活中,受害村民维权之路却充满艰辛。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村民自治中出现的违法现象,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指导监督,担负起应有的行政职责,理直气壮地责令村委会依法办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村民对村委会提起行政诉讼时,司法机关应积极受理,依法为其撑腰。另一方面,国家亟须通过法律对村民自治中的村规民约给予定位,在肯定保留村规民约中积极合理部分的同时,也要对其不合理的村规民约进行必要的纠正,防止村民自治被滥用,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欧金玉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