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新《办法》共37条,从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核准程序、核准内容及效力、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进行规范;减少了前置条件,简化了审查内容,优化了申报程序,并且还减轻了项目负担。
《办法》规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核准机关不予干预;项目核准受理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机关承担,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另外,项目核准时限也得到了明确,核准机关应在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不含评估或专家评议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记者 侯小娟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侯小娟
编辑: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