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湖南频道长沙9月16日专电(记者谭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记者16日从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日前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纠正了双方约定的过高利息。
据介绍,2011年12月13日,被告吴某向原告谭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00%。当日,原告谭某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吴某银行账户。被告吴某分别于2013年4月18日至8月5日分五次共向原告谭某支付借款利息17.8万元。
今年6月25日,原告谭某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发生借款关系以来,被告仅分五次向原告支付截至2012年6月13日止利息17.8万元。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未付,请示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月利息2.05%支付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对利率有约定,但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谭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对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6.56%×4=26.24%)不予支持。对于未支付的利息,原告谭某请求按月利率2.05%即年利率24.6%予以计算,未超过双方借款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谭某偿还借款本金394513元,并从2013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24.6%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完)
来源:新华网
作者:谭畅
编辑:王娉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