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 徐冬)新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环境执法人员更要对新环保法烂熟于胸。前日已是芙蓉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许杰参加的第三轮学习培训了。虽然“充电”时间不长,但他的收获可不小:因为新环保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有权查封、扣押污染企业的设施,责令其停产整治,甚至最终关闭污染问题严重的企业。
环保执法常遇“尴尬”
“一直以来,环保部门由于势单力薄,执法长期力不从心。我们没有关停企业的强制权,只能请求相关部门帮忙依法停水停电,开了罚单,企业不听,我们向法院申请强执,企业在工商变更一下名字,我们又重新走流程,一拖又大半年。”许杰的困惑亦是环保部门执法难的缩影。
“企业停下来就要贴封条,或者关停,但是法律没有赋予环保部门这个权力,只能责令其停止生产,执法人员一走,有些企业又动起来了。” 许杰告诉记者,按现行环保法规,只有“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环保部门并没有强制执法权。需要贴封条查封企业的话,要由工商部门执法。而“责令停业、关闭”,作出限期治理的由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业单位停业、关闭,还须报国务院批准。
严禁非法排放危险废物
而新环保法的规定,让许杰今后的执法有了更多的底气。据悉,新环保法明确了“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原则。排污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含重金属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遇到上述几种情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可以依法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徐冬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