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回复:《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合同主体本着公正的观念从事合同活动,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合同的缔结应公平。本案当事人因为自身无合同有效审核的技能和意识,加上缔结合同时售楼人员的营销方式,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放弃行使权利的不利情形。因此匆忙之中的签字,虽有白纸黑字“双方经自由、平等协商,慎重考虑签订本协议”的描述在前,但实质上还是有失公平。
李健律师建议当事人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针对违约金设置偏低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增加违约金。记者谢春年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谢春年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