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3日讯 骑自行车、电动车过斑马线,应当下车推着走。否则,要是出了车祸被撞,自身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日前,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2013年5月14日,尹某驾驶小型越野车由建设路口拐入河东大道,突遇张某骑着电动车横过斑马线。双方避让不及,越野车车头与电动车左侧相碰。交警认定,尹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解释,我国法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本案中,张某经斑马线处横过马路时,没有下车推行,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记者 刘晓波
通讯员 李妮妮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晓波
编辑:邓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