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4日讯 为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长沙市政府印发了《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自1月19日起实施。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 市审计机关对区县(市)政府财政决算原则上每三年审计一次,区县(市)审计机关对乡(镇)政府财政决算原则上每三年审计一次。而此前《办法》(2007年)规定为每二年审计一次。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该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建议;本级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同时,新《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而此前《办法》(2007年)对此的表述为“可以”。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曾力力
编辑:高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