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黎欣刚)昨日,三湘风纪网发布消息,近日,中共湖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下称《意见》),明晰了各级党委和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及责任边界,强化了相关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担负起亲自主抓、直接推动、全面落实的总责、主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担当分管责任,带头廉洁从政,履行管教职责。
《意见》强调,纪委(纪检机构)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纪委(纪检机构)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纪委(纪检机构)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检查,严查腐败案件,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
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机构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在党委(党组)中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制度,集中精力抓好所在(驻在)部门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善于监督、敢于执纪。
《意见》强调,强化巡视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黎欣刚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