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刘姣丽
【判决结果】
永州市某汽车修配公司的修理工蒋某应老板安排晚上到公司加班,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汽车修配公司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1月9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蒋某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元、护理费22248.2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00元,共计85248.23元的工伤保险赔偿金。
【案情回放】
2012年8月28日20时30分左右,蒋某所在班组工人按公司要求来厂加班修理汽车。蒋某开始与同事一起修车,因后续事务不需那么多人手,蒋某便到办公室上网休息。当晚10时许,蒋某接听一个电话后,称有事便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蒋某当场受伤。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认定: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虽然进行了长期治疗,但损伤仍达三级伤残并伴有继发性癫痫病、语言障碍。蒋某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17699.2元,保险公司赔偿其11万元。因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事故发生后,汽修公司给付蒋某1万元医疗费,其余损失没有赔付,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汽修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审理该案的郑冬平法官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蒋某在下班途中受伤属于工伤,汽修公司应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温馨提示】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安全,若人身受到伤害,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维权。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