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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一审宣判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曹娴 刘剑 编辑:杨洁 2015-02-03 10: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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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2月2日讯(记者 曹娴 通讯员 刘剑)今天上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金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金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处罚金3万元。这是湘潭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件。

  2014年4月26日至5月5日,被告人金某某参与雨湖区响塘镇一非法化工厂生产废水倾倒,明知该化工厂生产废水有刺激性气味,金某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与熊某某、肖某某一起实施了倾倒行为,共计5次44吨。为掩人耳目,其倾倒时间为夜晚,倾倒地点与生产厂房相隔10余公里,利用无防渗能力的土坑和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将污染物快速渗漏至地下,行为极其恶劣。

  经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非法化工厂生产废水PH值达到12.7,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12.5,属于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废水中含有毒物质苯4.1mg/L,超标40倍。被告人违反了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已严重污染环境,雨湖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据介绍,雨湖区环保局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2013年至今共移送环境污染案件9起,行政拘留6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人,移送人民法院非诉执行案件3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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