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高喜朝
【判决结果】
车辆停靠时,乘客开门撞伤两人,司机因未尽到提醒与制止义务被判担责。1月29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田明各项损失19万余元,赔偿受害人黄利各项损失8000余元;剩余不足部分共计1400元由司机李勋承担。
【案情回放】
2014年1月30日上午,湘潭县居民李勋驾驶小轿车在湘潭县河口镇板桥村地段停车等候时,车上乘坐人员打开车门,与同向行驶的由田明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田明及乘坐人员黄利受伤的交通事故。小轿车和摩托车均有损伤。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司机李勋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田明与黄利无责任。田明住院195天,用去医疗费8万多元,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黄利住院17天,用去6000多元,经鉴定不构成伤残。他们将司机李勋及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陈顺球法官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李勋作为车辆驾驶员,对所驾驶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对车上人员的不当行为应当阻止,其车上人员违反交通事故管理法规造成他人的损失应当由其承担。
【温馨提示】
驾驶人员作为车辆管理人员,在遵守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同时,应将必要的乘车安全知识告知乘坐人员,并对乘坐人员的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广大司机及乘坐人员在上下车时,应注意后方来车与行人,避免造成交通事故。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