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李小平
【判决结果】
农村户口的在校大学生发生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市居民赔偿标准计算?最近,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货车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谭某父母各项损失11万元,货车驾驶人夏某赔偿受害人谭某父母19万余元。
【案情回放】
2014年6月27日,娄底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临武县花塘乡敬老院路段时,跨越道路中心虚黄线行驶,与对向夏某超速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谭某当场死亡。临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谭某与夏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谭某父母将夏某及货车投保的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夏某认为,对谭某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而不是城镇标准,因为他是农村户口。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文拥军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赔偿金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本案中,谭某虽然是在校大学生,系农村户口,但他已经稳定地在城市学习生活,其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故其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居住情况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户籍性质确定。也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者遵规守法,莫拿自己和他人生命开玩笑。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曾妍 李小平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