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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建议:把贪腐赃款注入社会基金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小华 编辑:刘飞越 2015-03-05 08: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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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晚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 周小华)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查处的贪腐赃款数额越来越多。这些款项去了哪、如何用?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在反腐败案件中所收缴的赃款,国家享有所有权,上缴国库之后,统一由国家财政进行重新分配。但至于怎么重新分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建议,这些款项收之于贪官,可以用之于百姓。

  秦希燕说,反腐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但贪腐赃款收归国库,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很难感受到自身获得了什么实际利益。这就使得很多人形成这样一种心理——反腐是政府反腐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事情,反腐力度的大小、反腐成效怎么样都与己无关。为此,秦希燕建议,将赃款注入为化解社会矛盾而设立的各种基金中:如扶贫基金、大病救治基金、见义勇为基金、教育基金等。

  “赃款注入社会基金中,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秦希燕解释,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大都是由贪污腐败、社会不公等问题所引发的,将本应收归国库的赃款注入社会基金,意味着将其返还于民,这实际上是一次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因贪腐问题导致的社会矛盾。再者,赃款注入社会基金中,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反腐积极性,威慑和预防腐败。只要查处一起腐败案件,老百姓都能从中获得实在的好处,查处贪官越多,老百姓可以获得的利益也越多,从而形成一个强大的人民监督的力量,让那些官员生活在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之下。

  另外,赃款注入社会基金中,可以遏制部门利益驱动,防止反腐部门滋生新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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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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