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观点】
下调借贷利率上限,促进中小企业长足发展。
【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大、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群体,已经成为我国实体经济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窄、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融资方式以及融资可得性等方面都处于与其经济贡献不相符的劣势。部分中小企业因为融资难而无奈选择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利率按目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2014年的年息也在20%以上,使一些本身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难以支撑高额的融资利率,发展困难。
【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肖安江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修改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两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同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设置合理上限;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规范民间借贷和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加大对超上限利率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此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中小企业发展特别是融资问题给予一定帮扶政策。
(湖南日报北京3月10日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