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蒙志军
“任期内要一直关注食品安全!”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吴向东向大会提交《关于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事处罚的议案》。
连续3年来北京开会,他的关注始终聚焦“舌尖上的安全”。无论是《依托全社会力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建立食品安全监察、监督、风险评估结果定期公开制度》,建议的字里行间,都是他对食品安全的深刻见解。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每年来北京开会前,吴向东除了走访调研,还会通过微信向基层百姓征集关于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这些“接地气”的声音,不断加深他的担忧。他发现,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对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更造成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滑。“食品安全问题被‘妖魔化’,既极易牵动公众敏感神经,引发社会情绪波动,又容易对食品生产企业造成覆灭性打击,蔓延全产业链,从而造成更大范围、更具体的社会问题。”
出于这种担忧,吴向东持续为食品安全呼吁。在一份呼吁国家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中,他一口气开出了9副“药方”。“国家应将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视程度提到最高级别。”他建议,要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管、重塑,以增强国民信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撰写这份建议,吴向东参照了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管理办法,并认为可以借鉴应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对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分割式’的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等实行‘辖区负责制’。”
今年两会,吴向东关注的是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漏洞”。他在调研中发现,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出台,以及《刑法》的有关规定,均加大了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对于防控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仍不能达到有效遏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必须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吴向东发现,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食品药品制假售假猖獗。
“刑罚量刑过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真正扼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吴向东说,现行法律均把“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立案标准,显然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此外,现行刑法防控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没收财产刑。《刑法修正案八》将罚金刑修改为无限额罚金模式,对罚金刑不设定上、下限额,难以体现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性原则。
吴向东还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行政违法行为普遍规定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而在刑事处罚中却未有该类似规定。应当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刑罚体系中增加资格刑的适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是非常重视安全与规范的领域,进入这一领域,需要许可或资格,对于利用资格从事犯罪的个人或单位,适用资格刑,可以起到特殊预防的作用。
吴向东说:“食品安全怎么强调都不为过,我要用5年时间,深入调查食品安全当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自己人大代表的身份,多做一些有利于老百姓和行业发展的事。”
(湖南日报北京3月10日电)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蒙志军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