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3月16日讯(记者 李传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消息,宣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据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介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依法严格监管等方面。《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进行了规范。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强化了责任追究。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李传新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