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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10亿增值税发票 8人获刑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娟 编辑:王娉娉 2015-03-19 08: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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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杨诚

  核心提示

  杭州钢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明伙同10人,以3%的回扣从长沙钢贸企业业务员手中购入增值税发票,再以6%的回扣转手给他人,赚取差价。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今年1月终于落网。

  本报3月18日讯(记者 黄娟 通讯员 王思鸽) 作为3家钢贸企业的法人代表,张明不安心做生意,一门心思倒卖增值税发票(俗称“走票”),竟非法获利近千万元。

  今日,长沙市公安局通报了这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20余人全部受到严惩,包括张明在内的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

  【交易】

  钢企业务员卖发票

  30岁出头的张明,是杭州三家钢贸公司的法人代表,杭州不少做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都跟他有“生意”往来——虚开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不能作假,张明手中的发票,都是以3%的回扣从长沙钢贸企业业务员手中购入,再以6%的回扣转手给他人,赚取差价。”长沙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六大队民警刘咏军介绍,经过张明手的发票票面价值高达4亿多,其从中获利千万。

  由于长沙不少房地产商购买钢材不索要发票,业务员手中囤积大量高面额发票。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张明伙同黄峰平、张爱军、吴国文等十余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湖南泉源公司等18家长沙钢贸企业向杭州中启公司、山东鑫鹏公司等9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亿余元。

  【手段】

  作假蒙蔽税务机关

  “像吴国文这样的普通业务员,一年半就获利80万。”民警介绍,为掩盖犯罪事实,骗取税务机关信任,张明安排受票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对开票单位“支付货款”,实际上“货款”又由吴国文、饶明华、王彪、杨宏等人扣除3%左右的开票费后,再通过个人账户转账重新回流到受票单位,制造资金流假象,蒙蔽税务机关检查。

  2013年5月,长沙市国税稽查局获得一条重要线索,长沙某公司向山东鑫鹏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涉案金额600多万元。

  通过仔细审查财务资料,专案组迅速发现了长沙数家公司向浙江杭州、广东等8个省份12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明与他的利益伙伴们进入警方视线。

  3个月追查,涉案金额高达10亿余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告破。民警辗转广东、杭州、武汉、襄阳、枣阳等十余个省市开展抓捕行动,20余名涉案人员相继落网。

  【判决】

  8名主犯被判刑罚钱

  2015年1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沙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办的部督“5·27”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8名主犯被判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对被告人张明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黄峰平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吴国文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饶明华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谭潘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律规定

  非法出售发票可追刑责

  很多人都知道卖假发票犯法,但对于出售真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却没有准确的认识。法律界资深人士介绍,非法出售发票不仅是指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还包括了出售普通消费发票,餐饮、交通发票等都在此范围内。因为,非法出售真实普通发票的行为和出售假发票一样会危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当前出现销售大量真发票的案件,如非法销售汽油票、出租车车票、公交车票等,已逐渐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重要形式。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黄娟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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