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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近日出台了《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3月27日,省纪委负责人专门作了相关解读。同日,湖南省4部门制订的“放开网吧审批”的办法公布,省文化厅相关负责人也作了解读。
哪种情况将被追究主体责任?抓监督责任不落实,纪委是否也当被追责?我省近日印发了《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3月27日,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三湘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将着力打造一条上下贯通、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
出现9种情形
追究“一把手”责任
“过去有人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事,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了应追究主体责任的情形。
《办法》规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现以下9种情形任意一种将被追究主体责任,即:
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
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
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
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
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
对巡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对巡视意见和整改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整改或者不整改落实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主体责任的其他情形。
抓监督责任不落实
纪委也要被追责
《办法》规定,纪律检查机关(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追究监督责任:
对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
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的;
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单位、本部门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的;
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本地区、本部门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
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
查办腐败案件中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纪律检查工作出现越位、缺位、错位,或者内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纪检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解读
掩盖袒护问题
将被从重追责
省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特别是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办法》规定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说,在进行责任追究过程中,还会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区分开来。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同时,责任终身追究不会因岗位变动而“失效”。
来源:三湘都市报
作者:刘璋景
编辑:刘飞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