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孙宝乐
【判决结果】
为建造房屋无证砍伐自种杉木,年逾七旬的老汉周某山触犯刑律。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至10月,临武县水东镇黄泥坪村周某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在本村其自留山里砍伐自种的杉木,所砍伐的杉木全部用于自建房屋。经技术鉴定,采伐林木面积7亩、杉木株数173株、蓄积量15.89立方米。案发后,他被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曹夏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周某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杉木173株,采伐林木面积达7亩,蓄积量达15.8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温馨提示】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否则有可能触犯刑律。希望农民朋友多了解点法律知识,不要草率砍伐。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何淼玲 孙宝乐
编辑: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