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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次“大修”老年法实施办法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杨洁 2015-04-01 08: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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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记者 刘文韬 通讯员 陈潇

  3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这也是自2001年1月该实施办法出台以来,我省首次对其进行“大修”,以进一步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

  背景: 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省常住人口16.13%,“空巢”家庭已达55%

  我省已于1996年进入了人口老龄化社会,比全国提前3年。截至2013年末,全省常住人口有6690.6万,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1079.08万,占16.13%,比全国高近2个百分点。根据预测,未来10年,我省老年人口增长率将超过4%,高龄老年人增长率将超过5%。

  与之不相适应的是,当前我省养老工作中存在家庭养老功能显著弱化,高龄、失能等困难老人增多,养老服务尚不完善等问题。据统计,目前我省“空巢”家庭已达55%,比全国高约4个百分点;80岁以上高龄老人超过130万,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200万,照料需求日益增多。为应对形势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亟待对已施行15年的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要点: 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应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医疗机构可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均应建设无障碍设施

  修订草案在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着重增加和细化了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方面的内容。

  修订草案规定,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加快公办养老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配置标准,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

  为方便老年人处理各项日常事务,修订草案分别就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公用企业、金融机构、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司法机关等为老年人提供优惠优待作出了细化规定。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体检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养老金客户减费让利,为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场馆应当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鼓励旅游景区对全体老年人免费。

  修订草案新增了“宜居环境”内容,分别对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居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进行了明确。修订草案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客运站点、车站、码头、机场、文化体育场所、商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共环境指引标识,方便老年人出行和进行相关活动。同时,重点建设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物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公共洗手间(厕所)等部位的无障碍设施。

  建议: 增加有关养老服务内容,明确居家养老具体扶持措施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养老服务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从加大投入、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增加有关养老服务内容的规定。同时,对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全省约90%老年人的养老方式都是居家养老,但修订草案对政府在居家养老方面的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扶持措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者委托照料站、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等老年设施及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政府如何扶持,应在实施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刘文韬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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